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1號聲 請 人 合辰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HV0831158號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記載,聲請人為發票人,受款人為凱優特有限公司,惟依票據喪失經過記載,系爭支票於民國109年2月6日 以掛號寄出至桃園平鎮區復旦路四段131巷68號,即受款人 公司所在地,並於同年7月10日由凱優特有限公司會計通知 票據遺失等語,足見系爭支票已由受款人公司收受後遺失,聲請人並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