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進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就VG8788895號支票附表記載發票日109年5月19日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日,並更正聲請狀附表有關發票日及到期日(支票無到期日)之記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