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聲 請 人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就VG8788895號支票附表記載發票日109年5月19日與銀 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日,並更正聲請狀附表有關發票日及到期日(支票 無到期日)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