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22號聲 請 人 向虹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詔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