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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請人
鴻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秋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6125683號)正確發票日期究為何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紀錄不符,請向付款行庫確認)

二、請補正詳載系爭票據資料(發票日期)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如為影本,影本請加蓋派出所戳章)或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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