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 請 人 鴻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秋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6125683號)正確發票日期 究為何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紀錄不符,請向付款行 庫確認) 二、請補正詳載系爭票據資料(發票日期)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如為影本,影本請加蓋派出所戳章)或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