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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 原告
    林信宏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77號聲 請 人 林信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富宇地產股分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為 釋明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公司)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就系爭股票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請確認股票附表編號6至11號之股票號碼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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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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