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89號聲 請 人 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印文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