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74號聲 請 人 俐合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世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本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AY3600768號本票乙 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經查,系爭本票已載明受款人為俐合奕有限公司,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此有本票影本一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本票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本票,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