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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04號

聲請人
鼎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人?(支票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台端聲請狀記載受款人公司,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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