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美華即謝美禎即謝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謝美華即謝美禎即謝美華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又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並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