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李慧玲、居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0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 請 人 李慧玲 即 債務人 居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0樓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立偉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住○○市○○區○○路00號0樓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送達代收人 曾慶富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0000000000000000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中區業務組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清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魏武盛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即 債權人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郁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慧玲(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 人名下財產除西元1996年出廠之自小客車1輛、1988年出廠 之自小客車1台因年份已久,現已無殘值外,尚有郵局存款 新臺幣(下同)2元、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股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3股、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8股。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上開存款與股票等值 之現金3,523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債權人後 ,即不處分上開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公告在案。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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