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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
    岩麗瑩即岩秋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聲 請 人 岩麗瑩即岩秋霞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賴祺元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立偉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岩麗瑩即岩秋霞(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國泰人壽保單1份、郵局存款新臺幣 (下同)140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 院於111年2月10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保單解約金及存款等值之現金共9,048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債權 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公告在案。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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