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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聲請人
岩麗瑩即岩秋霞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法扶)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呂立偉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岩麗瑩即岩秋霞(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國泰人壽保單1份、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40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11年2月10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保單解約金及存款等值之現金共9,048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公告在案。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簡芳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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