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8月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5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7月1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8日向聲請人 借款7,97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122年8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12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339,85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龍富 │ │86 │4488.02 │100000分之338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81 │臺中市西屯區龍│集合住宅 │9層:41.76 │陽台:5.22│全部 │ │ │ │富段8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雨遮:1.56│ │ │ │ ├───────┤12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市│ │ │ │ │ │ │ │政南一路98號9 │ │ │ │ │ │ │ │樓之13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龍富段460建號,面積:440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5 │ │ 龍富段461建號,面積:935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9 │ │ (含停車位編號20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