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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瑾霈
相對人
呂忠翰
債務人
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張蔡碧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6年9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詎債務人自109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05,5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張蔡碧玉雖已於109年4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梧棲區  │東建段│      │    375     │  │   84.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28 │臺中市梧棲區東│住商用、加強磚造│1層:40.26   │          │  全部  │
│  │    │建段375地號   │、水泥平頂、磨石│2層:48.14   │          │        │
│  │    ├───────┤地床、2層       │騎樓:5.81   │          │        │
│  │    │臺中市梧棲區東│                │合計:94.21  │          │        │
│  │    │建路20巷1弄26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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