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 請 人 林維聖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昇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日起即租用聲 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廠房,約定租金及租賃期限,嗣相對人於108年6月後,即未支付租金,相對人尚積租金新臺幣1,200,000元及違約金,經聲請人寄發 認證書催告相對人支付租金後,相對人迄未支付,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租賃契約1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證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留置物照片 5張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x ├──────┬──────┬────┬────┬──┬──┬────────────┤ │物品名稱 │規格或序號 │產地、廠│ 出廠 │ 單 │數 │ 物品所在地 │ │ │ │牌 │ 年月日 │ 位 │量 │ │ ├──────┼──────┼────┼────┼──┼──┼────────────┤ │冷氣 │均10噸 │(1) │NIL │台 │2 │臺中市○○區○○路00號 │ │ │ │長:125 │ │ │ │ │ │ │ │公分 │ │ │ │ │ │ │ │寬:50公│ │ │ │ │ │ │ │分 │ │ │ │ │ │ │ │高:187 │ │ │ │ │ │ │ │公分 │ │ │ │ │ │ │ │(2) │ │ │ │ │ │ │ │長:148 │ │ │ │ │ │ │ │公分 │ │ │ │ │ │ │ │寬:50公│ │ │ │ │ │ │ │分 │ │ │ │ │ │ │ │高:180 │ │ │ │ │ │ │ │公分 │ │ │ │ │ │ │ │NIL │ │ │ │ │ ├──────┼──────┼────┼────┼──┼──┼────────────┤ │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 │台灣 │2012年 │組 │1 │同上 │ │(HSW-40)含幫│組型號: │和陞電機│2月 │ │ │ │ │浦機組(AP) │HSW-40 │工業股份│ │ │ │ │ │含油箱 │幫浦機組序號│有限公司│ │ │ │ │ │ │:0000000 │ │ │ │ │ │ ├──────┼──────┼────┼────┼──┼──┼────────────┤ │旋風爐(無面 │L563091 │泰國 │2007年7 │台 │1 │同上 │ │板) │ │LECIP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