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梅珍 債 務 人 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戴世麒 人 債 務 人 鋒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平 債 務 人 王偉華 債 務 人 許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委任保證、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1月2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鋒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邀同劉梅珍、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世麒、王偉華、許富翔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分期付款契約書購 買鋁擠型框架乙批,清償日期為民國 109年12月29日,爾後變更分期付款日期及金額,且到期日展延至民國 110年12月29日,並約定共30期,如有一期不履行,無庸通知即視同全部到期。詎債務人等自民國109年5月29日即未依約付款,計尚欠本金5,98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分期付款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繳款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太平區 │信平 │ │ 771-1 │ 41.00 │ 全部 │ ├─┼───┼────┼───┼───┼──────┼─────┼──────┤ │2│臺中市│太平區 │信平 │ │ 772 │ 45.00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