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謝鴻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周永康地政士即郭秀惠之遺產管理人
- 債務人
- 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振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郭秀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郭秀惠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郭秀惠、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3年07月02日。
⑵民國103年11月26日。
⑶民國106年03月17日。
(二)權利種類:⑴抵押權。
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
⑵新臺幣2,400,000元。
⑶新臺幣10,200,000元。
(四)存續期間:⑴自93年06月30日至123年06月30日。(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⑵民國133年11月23日。
⑶民國136年03月15日。
(七)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郭秀惠。
⑵郭秀惠、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⑶郭秀惠、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郭秀惠於⑴民國(下同)103年8月7日⑵105年1月20日⑶106年3月21日⑷104年2月1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⑵2,000,000元⑶1,500,000元⑷2,600,000元,清償日為⑴108年8月7日⑵125年1月20日⑶126年3月21日⑷119年2月13日,⑴⑵⑶⑷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郭秀惠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郭秀惠、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02月0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秀惠、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⑸債務人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⑹債務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21日分別以郭秀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⑸5,000,000元、⑹2,000,000元,被繼承人郭秀惠亦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詎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郭秀惠於107年9月17日死亡,計尚欠本金共計16,860,4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其繼承人均聲明抛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38號裁定選任相對人周永康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郭秀惠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放款客戶歸戶查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38號公示催告公告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南區 │下橋子頭│ │ 236-66 │ 44 │ 全 部 │ ├─┼───┼────┼────┼───┼──────┼────┼──────┤ │2│臺中市│ 南區 │下橋子頭│ │ 236-207 │ 56 │ 全 部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 │1│5544│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商用、 │一層:45.84 │陽台:48.57 │ 全 部 │ │ │ │子頭段236-66、│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60.41 │ │ │ │ │ │236-207地號 │4層 │三層:65.91 │ │ │ │ │ ├───────┤ │四層:65.91 │ │ │ │ │ │臺中市南區新和│ │騎樓:14.31 │ │ │ │ │ │街7號 │ │地下層:81.41 │ │ │ │ │ │ │ │合計:333.79 │ │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南區 │下橋子頭│ │ 219-36 │ 44 │ 全 部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 │1│696 │臺中市南區下橋│商業用、 │一層:18.13 │ │ 全 部 │ │ │ │子頭段219-36地│2層 │二層:33.36 │ │ │ │ │ │號 │ │騎樓:15.23 │ │ │ │ │ ├───────┤ │合計:66.72 │ │ │ │ │ │臺中市南區南平│ │ │ │ │ │ │ │路2之11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