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陳志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 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第1款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供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請求准予拍賣,惟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資釋明,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僅陳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已不慎遺失等情,仍未盡補正釋明之責,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