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 請 人 王棟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雙方約定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利率。 ㈡請提出經雙方簽名同意之抵押物名稱及數量(附表內所擔 保動產之名稱及數量應特定,不得為概括之記載,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應記載其於備註欄) ㈢請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或臺中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