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王棟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雙方約定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利率。
㈡請提出經雙方簽名同意之抵押物名稱及數量(附表內所擔保動產之名稱及數量應特定,不得為概括之記載,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應記載其於備註欄)
㈢請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或臺中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