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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安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徐品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6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6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品澤,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㈠嗣債務人徐品澤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8,000,000元⑵7,000,000元、⑶3,689,406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清償日期,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2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431,60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㈡嗣第三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徐品澤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5月19日止,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9年8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152,976元及利息、違約金,㈢嗣第三人品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徐品澤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15日止,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9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67,170元及利息、違約金,㈣債務人積欠簽帳卡消費款共計158,781元暨其利息,上述借款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借款契約、借據、變更借據契約、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西區  │ 三民 │  七  │ 7-37       │無│505.00    │10000分之216│
├─┼───┼────┼───┼───┼──────┼─┼─────┼──────┤
│2 │臺中  │  西區  │ 利民 │  七  │ 4          │無│1228.00   │10000分之216│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西區利民│集合住宅        │第十層:    │陽台:    │        │
│  │222 │段七小段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12.53      │10.00     │  全部  │
│  │    │、臺中市西區三│14層            │            │          │        │
│  │    │民段七小段7-37│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公舘│                │            │          │        │
│  │    │路21號10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利民段七小段240建號(4812.2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1(含停車位編號4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停車位編號46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                                                      │
│共同使用部分:利民段七小段241建號(1349.9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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