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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請人
黃聖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桂香
債務人
江郁良即旭凱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8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抵押金。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實行抵押權之費用。6、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桂香、江郁良、旭凱企業社,負責人:江郁良,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民國106年7月20、民國106年7月28日、民國106年8月10日、民國106年8月21日、民國106年8月3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共1,55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06年9月18日、民國106年9月19日、民國 106年9月27日、民國106年10月9日、民國106年9月20日、民國106年11月30日,此有本票6紙及借款契約書 6份為憑。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起即未繳納利息,計尚欠本金1,5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林桂香、江郁良即旭凱企業社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具狀陳報:陳述意見人等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14日止已陸續清償聲請人共計新台幣161萬1109元,已超出聲請人所聲請之金額155萬元,故本件應予駁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豐原區 │ 慈興 │      │  739-5     │  94.63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19 │臺中市豐原區慈│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51.21  │陽台:10.56│  全部  │
│  │    │興段739-5地號 │停車空間、梯間  │二層:51.21  │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三層:51.21  │          │        │
│  │    ├───────┤         凝土造 │突出物:10.19│          │        │
│  │    │臺中市豐原區三│層    數:3層    │合計:163.82 │          │        │
│  │    │豐路二段20巷46│                │            │          │        │
│  │    │弄8號         │                │            │          │        │
├─┴──┴───────┴────────┴──────┴─────┴────┤
│共有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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