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黃聖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桂香 債 務 人 江郁良即旭凱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8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抵押金。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實行抵押權之費用。6、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桂香、江郁良、旭凱企業社,負責人:江郁良,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民國106年7月20、民國106年7月28日、民國106年8月10日、民國106年8月21日、民國106年8月3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共1,55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06年9月18日、民國106年9月19日、民國 106年9月27日、民國106年10月9日、民國106年9月20日、民國106年11月30日,此有本票6紙及借款契約書 6份為憑。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起即未繳納利息,計尚欠本金1,5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林桂香、江郁良即旭凱企業社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具狀陳報:陳述意見人等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14日止已陸續清償聲請人共計新台幣161萬1109元,已超出聲請人所聲請之金額155萬元,故本件應予駁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豐原區 │ 慈興 │ │ 739-5 │ 94.63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19 │臺中市豐原區慈│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51.21 │陽台:10.56│ 全部 │ │ │ │興段739-5地號 │停車空間、梯間 │二層:51.21 │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三層:51.21 │ │ │ │ │ ├───────┤ 凝土造 │突出物:10.19│ │ │ │ │ │臺中市豐原區三│層 數:3層 │合計:163.82 │ │ │ │ │ │豐路二段20巷46│ │ │ │ │ │ │ │弄8號 │ │ │ │ │ ├─┴──┴───────┴────────┴──────┴─────┴────┤ │共有部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