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 抗告人
-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 抗告人
-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 抗告人
- 吳星俞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 抗告人
-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 抗告人
- 吳筱葳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