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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飛昌企業有限公司吳星俞兼吳瑞生之繼承人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吳筱葳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抗 告 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吳星俞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吳筱葳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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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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