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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抗告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告人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告人
吳星俞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告人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告人
吳筱葳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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