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2號抗 告 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吳星俞兼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吳筱葳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