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原告陳宏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陳宏偉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相對人所有「動產(包含出資額)」等資料均應填載,前所陳報之財產清冊漏未敘明相對人於家煒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豐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出資額650萬元之部分,故應重行陳報補列前開出資額;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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