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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御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御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高豐霖、陳冠兆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相 對人御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2月30日新北府經司 字第108808918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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