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啟民即宏邦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39號聲 請 人 李啟民即宏邦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華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明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