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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01號

聲請人
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凱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凱恆」或「陳凱恒」?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12張本票之發票人所載為「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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