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裕漢機械有限公司、陳麗美、蕭升富、蕭東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裕漢機械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裕漢機械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