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熒達
- 原告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蔣弘偉、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聲 請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蔣弘偉、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僅載明相對人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未具名其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具狀補呈。 ㈡本件本票裁定是否對相對人蔣弘偉、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二人請求?又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二人連帶給付? ㈢提出相對人新博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提出相對人蔣弘 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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