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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

聲請人
洪頌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麗瑩有限公司、張嘉穎、進泰電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確認附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本票影本未載付款地址)。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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