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聲 請 人 洪頌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麗瑩有限公司、張嘉穎、進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確認附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本票影本未載付款地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