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90號聲 請 人 顏睿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閔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聲請人為「顏睿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受款人為宏耀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而顏睿宏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