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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 原告
    顏睿宏聲請對於相對人紀閔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90號聲 請 人 顏睿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閔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聲請人為「顏睿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受款人為宏耀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而顏睿宏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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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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