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3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長松即楓野頌養生館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相對人「陳長松」即「楓野頌養生館」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補正其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