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58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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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川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林川富(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