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9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飛昌企業有限公司、江敏絹、吳星俞、吳筱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飛昌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飛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吳瑞生是否為相對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