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淑真即崴峰行、林哲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張淑「真」之姓名是否正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