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 請 人 張正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陳文熙是否為相對人抑或僅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