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8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薪富發企業有限公司即秉冠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藍偉展、藍瑞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薪富發企業有限公司即秉冠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