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73號聲 請 人 徐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稟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本票金額405,000元之本票是否欲聲請本票裁定? ㈢確認本票金額10萬元及100萬元是否仍欲聲請本票裁定? (按兩張本票之受款人均為一統車業有限公司,但本票背面並無一統車業有限公司背書,聲請人非受款人,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聲請人 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對上開本票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