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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73號

聲請人
徐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稟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本票金額405,000元之本票是否欲聲請本票裁定?

㈢確認本票金額10萬元及100萬元是否仍欲聲請本票裁定?(按兩張本票之受款人均為一統車業有限公司,但本票背面並無一統車業有限公司背書,聲請人非受款人,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對上開本票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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