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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聲請人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人所檢附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惟聲請狀卻載明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況依票據法第121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等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於法並無從得出「以發票日為到期日」之解釋。本件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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