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62號聲 請 人 帝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提示日)為「109年9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