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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0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35號

聲請人
菘梁森林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容
相對人
廖英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英輝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英輝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2件本票均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於發票時之住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院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移轉管轄裁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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