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49號聲 請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祈蓀、倍吉史丹新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倍吉史丹新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