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46號
- 聲請人
- 林妤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博鴻、蕭伊玲、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二張。
㈡確認請求事項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請陳明對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蕭博鴻、蕭伊玲、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另對相對人蕭裕興、蕭黃美珠、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因兩張本票發票人不盡相同)。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