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6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663號

聲請人
林文賢即啓賢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茗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亦有明定。經查,系爭本票付款地載「向營業所」,台端未敘明何處或何人之營業所,若為聲請人林文賢即啓賢工程行之營業處所,依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應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請聲請人繳費前先注意)若不欲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應具狀撤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