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聲 請 人 楊昇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善宇、吳美慧、陳正輝、徐可昕、進億工程有限公司、鴻裕企業有限公司、嘉茵實業有限公司即紅立資訊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勳」抑或為「」。 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於聲請書狀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漏未表明相對人進億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5884364號)、鴻裕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2670874號)、嘉茵實業有限公司即紅立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6344323號)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者。 ㈢請確認附表一利率一之計息期間為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107年2月27日止?因該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7年2月28日,逾期違約應自107年3月1日起算。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