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43號聲 請 人 鑫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884513號)業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 1080798704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