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1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漢東即金元寶企業社、葉洪秀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葉漢東即金元寶企業社」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金元寶企業社(統一編號:82462401號)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