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
- 聲請人
-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昭明
- 相對人
- 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顏行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湯顏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及相對人兼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湯顏行戶籍地址,對其等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經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致原件退回,相對人湯顏行戶籍已遷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號,現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1樓」,又聲請人按上開地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湯顏行現籍設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號,可知相對人湯顏行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