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 聲請人
- 賴瑞雄即賴榮俊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呂玉華即賴榮俊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吳宗橙
前列賴瑞雄即賴榮俊之繼承人、呂玉華即賴榮俊之繼承人、吳宗
橙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台端聲請公示送達之相對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為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