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 原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03號聲 請 人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70、172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22,616,939元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提存案號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103 號),茲因上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撤銷在案,顯然聲請人上開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103年度取字第559號取回提存物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領回上開22, 616,939元之擔保金,有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回 提存物卷宗可稽,茲本件聲請人既已取回擔保金,本院即無從再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