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50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03號

聲請人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70、172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22,616,939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提存案號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103號),茲因上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撤銷在案,顯然聲請人上開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103年度取字第559號取回提存物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領回上開22,616,939元之擔保金,有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回提存物卷宗可稽,茲本件聲請人既已取回擔保金,本院即無從再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