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6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97號
- 聲請人
- 李家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瑋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鼎瑋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待查證及說明之事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94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非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4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