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芫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存證信函及相對人身分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資料堪認相對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